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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拉运装载货物同属三类危险化学品为何会被连罚两次

来源: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5-07 10:46 浏览次数:

拉运装载货物同属三类危险化学品为何会被连罚两次呢?那么就让我们进一步了解详情。   

宝鸡某危运企业陕C6****、陕C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于2023年7月21日9时,拉运32.78吨甲醇(属三类危化品)准备从陕西运往湖北某集团处时,在宜昌市**路被该市交通运输局以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危险货物为由当场查处,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叁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市局将处理结果详情抄告至车籍所在地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谁曾想该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接到抄告函后立即介入调查,当即前往车辆违规企业通过调取半挂车罐体检验适装介质范围(核定为:柴油[1202]、乙醇[1170],属三类危化品)车辆档案与该车电子运单实际装载货物品名(甲醇)及车辆运行轨迹回放进行对比方式,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接受处罚后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且存在连续多次拉运甲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保存现场证据,于2023年12月1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依据《道路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将此类违法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4月29日,该企业自觉履行了罚款义务。那么陕C6****、陕C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经营范围明明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实际拉运装载运输货物品名也属3类危险化学品,到底是什么原因要连续两次遭遇两个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这样罚是否存在违法呢,让我们继续查看实情。  

经查,乙醇与甲醇同属于三类易燃、易爆,无色,气味略同液体危险化学品,但在使用性质上却截然不同。乙醇俗称酒精,可用以制造醋酸、饮料、燃料,医学上可作消毒剂,在医学卫生和食品工业等领域广泛使用。而甲醇主要用于制作精细化工、塑料、甲醛、硫酸二甲酯等有机产品,具有腐蚀、有毒和放射特性,人体摄入0.3ng/kg可致死,一旦乙醇、甲醇两者互相换装产生遗留残物后果将不堪设想。

再查明,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运输甲醇(UN1230)的罐体要求罐体代码为L4BH及以上,而陕C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罐体检验报告显示该车罐体型号为WL9402GYY,罐体代码为LGBF。根据罐体代码层级关系,相较于LGBF,运输甲醇的罐体代码L4BH在计算压力上明显更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罐体运输甲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此执法人员在检查此次罐式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时,对罐体检验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品名与实际装载货物品名做了详细对比鉴别,判定运输货物品名的适装介质范围,确保万无一失,严堵安全风险隐患漏洞缺口。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执法理念,始终坚持说理式执法与刚柔并济式执法原则相结合,在查处此次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对辖区3户危运企业113辆罐装车辆进行了全部摸排建档,详细核对危化品电子运单实际承运货物品名并如实报送至管辖大队,作为常态化开展罐装货物适装介质检查凭证,严防宝鸡辖区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为交通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筑牢防火墙。 (蒲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