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及收入 项目名称 |
征收 对象 |
范围 | 罚没项目 | 标准 | 期限 | 设立依据 | 征收方式 | 资金性质 | 服务内容 |
市交通运输 综合执法支队 |
交通违法经营 业户及行为相对人 |
全市 | 交通违法经营行为 | 依据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 无限定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条例》 |
国库集中收缴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行政处罚 |
关于公示的政策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 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财税[2016]76号)提出: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 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4.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5.《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