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823L/2021-00004 | |
发布机构: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1-04-06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宝鸡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宝规﹝2021﹞006-交通局001 |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市局制定了《宝鸡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经局党组研究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
宝鸡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的考核管理工作,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其行业“黑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公路工程建设、公路运营养护领域生产经营性企业以及与其相关联的经营性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企业) 。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的制度。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
(一)通用条款
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一个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且承担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企业发生的事故不计入集团公司);
3.一年内同一企业累计安全行政执法处罚2次(含)以上或同一违法行为安全行政执法处罚2次(含)以上的;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排查不认真,培训教育流于形式,风险管控和预防应急管理措施不完善,被省、市通报或社会舆论曝光,整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一年内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监管部门指出,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对各级督办的安全问题,不按期完成的;
7.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8.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造成重大影响的;
9.故意关闭、损坏安全监管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主要负责人逃匿,拒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
10.不按安全生产建设规范、许可施工经营,或非法经营,提供虚假材料,或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11.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机构不认真履行安全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或服务对象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经行业管理机构认定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道路运输
1.被省道路运输监管部门通报:连续3个月或一个年度内累计4个月排名全省后30名的运输企业;连续3个月或年内累计4个月重点违规车辆驾驶人;
2.连续两年被省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次为B的企业;
3.一年内连续6个月违法违规车次占比达50%及以上的企业;单车半年内违法违规3次或因危险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驾驶人;
(三)工程建设和建养施工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一年内因安全生产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被各级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约谈累计达三次的。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不到位,被各级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进行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3.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造成亡人事故的。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每年第一季度公布,管理期限一年。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影响极大的,实时进行公布。
第七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日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采集、核实、取证,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年底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考核。
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违法次数等信息;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个人应及时予以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评。
(四)信息公布。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个人经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审定后,于每年第一个月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15日,无异议的将向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
(五)信息移出。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由该企业、个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移出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信息采集单位对其情况进行确认,经复核同意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管理期内退出本辖区市场,或期满未申报移出,再次进入本地市场,仍需按照信息移出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含国家、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纳入),取消其评优资格和参与本区域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对其运输企业不予分配新增车辆指标,不予办理新增业务。
第九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上报。
各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应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每季度对其检查不少于1次,每半年至少约谈1次主要负责人;对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延长管理期限1-2年。
第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在管理期内,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每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连续2年纳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负责解释。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各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