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盖章):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张小卫
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市场主体数量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共44个(道路运输企业 29个 道路客运站场 15个) |
30% |
2次/年 |
一、对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一)道路客运企业: 1.运输安全 2.经营行为 3.服务质量 4.社会责任 5.企业管理 6.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汽车客运站: 1.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2.安全生产 3.经营管理 4.服务质量 5.车站管理 6.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按照《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1.客运站服务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2.服务质量、项目及服务监督制度;3.站容、车容、仪容和站内秩序达到规范要求;4.安全管理机制健全,三防措施齐全有效;5.进站经营情况、班次安排情况、收费管理;6.站务管理。 |
现场检查 |
使用的同一规定建议合并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304个 |
5% |
1次/年 |
一、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检查内容: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5、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二、货运站场检查内容: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2、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4、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6、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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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规定已修改 |
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1个 |
30% |
2次/年 |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3、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6、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7、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8、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
现场检查 |
规定已修改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
机动车维修企业 506个 |
5% |
1次/年 |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4、出现应当依法申请变更事项后是否能够按时变更;5、是否出现出租、转让经营许可的行为;6、是否建立健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档案;7、是否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经营行为;8、是否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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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规定已修改 |
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
机动车驾培机32个 |
30% |
1次/年 |
1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3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4出现应当依法申请变更事项后是否能够按时变更;5、是否出现出租、转让经营许可的行为;6、是否建立健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档案;7、是否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经营行为;8、是否出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设施进行驾驶培训的行为;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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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规定已修改 |
6 |
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29个 |
20% |
2次/年 |
对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1、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2、是否完善劳动用工制度;3、是否推进信息化建设;4、是否建立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5、是否积极开展企业文明创建活动及所属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6、是否配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检查车辆等;7、是否及时结办投诉案件;8、对行业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及媒体批评报导,是否做出相应处理,积极改进,加强驾驶员的再教育,减少负面报导;9、是否建立维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积极化解矛盾,保持行业和谐稳定。 |
现场检查 |
交通部已将法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