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推进六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内容以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金台区金台大道33号 联系电话:3806359
二、行政执法机构
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 联系电话:3666938
三、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于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市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领域执法职责,并负责查处市辖区以及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
六、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诉举报电话
12345/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