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4-25 08:37:30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及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文件。包括交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交通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公告通告。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公告、通告,突发公共交通事件应公开的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五)工作动态。及时发布局、局直属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交通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交通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宝鸡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http://jtysj.baoji.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公告栏、宣传板报等。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有关科室应当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局办公室存档,决定公开的,应当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局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必要时与业务分管领导联合审定,直至局长审定。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十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