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1997年7月3日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法》是出于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制定《公路法》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公路发展滞后而制约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被动局面,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求。
有路,才有了《公路法》。我们每一位公路人都是公路法的捍卫者、践行者、宣传者,将《公路法》所赋予的神圣使命铭记于心,坚决维护公路法的权威,捍卫公路法的尊严,履行公路法的使命,让公路法成为一种信仰,让公路法更加深入人心,真正感受到我们脚下的每一条公路都受法律的保护。
《公路法》执行这么多年来,我们宝鸡公路人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将《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贯彻于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公路法》与我们如影随形,它好比是我们工作中的向导,不可冒犯和侵害,公路事业的发展受法律监督和保护。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好公路法律法规知识,才能在工作中不碰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公路财产不受损失。
为了维护公路事业的持续发展,近年来,我们持续开展了涉路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条例》为重点,对所辖路段乡镇、村组和企业,采取走访、宣讲和设立法律宣传点解答等形式,逐条解读,不断拓展宣传覆盖面。同时,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向过往市民、司机、沿线村民和集镇居民散发宣传单,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抵制、举报、阻止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作为一名公路人,我深知公路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如今,公路事业在蓬勃发展,在收获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权利和保障完好畅通的义务。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尽好个人的绵薄之力! ( 陇县公路段 苟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