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渔业船舶技术管理水平,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渔业船舶因报废、灭失、改籍或者改为非渔业船舶等原因,船舶所有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注销船舶检验证书的,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注销。经船舶所有人申请,拟对我市陕陈渔养11001、陕陈渔养11002、陕陈渔养11003等30艘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进行注销(详见附件),注销涉及船名、船检登记号、证书编号,现予以公示。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相关单位若有异议请及时向宝鸡市海事服务中心反馈(联系电话:0917-3305251)。
附件:注销船检证书渔船清单
宝鸡市海事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