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能源(煤炭)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履职评价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6年10月14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履职评价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的履职评价考核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质量与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考核分为履职评价和履职考核。
履职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招标项目评标的专家,按照《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表》(附件1)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履职考核采用“一年度一考核”,对省专家库所有专家按照《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后,考核周期内记分归零。
履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年度履职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地区、本领域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评价,配合做好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相关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本场所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履职情况、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配合做好异议核实、资料归档等工作。
招标人配合做好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考核工作,对发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考核的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不断提升评标专家管理水平和评标质量。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标专家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的,应当如实填写,在评标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报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发现附件1所列情况的,无须填写。
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对评标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记分。公示期内对评标活动有异议或者投诉,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履职评价的,应在异议、投诉事项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第六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履职评价由主、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主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将本场所履职记录按照评标专家所在地有关规定报送;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履职考核,由其所属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负责。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履职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一)累计记分20分(含)以上不满3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
(二)累计记分30分(含)以上不满4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
(三)累计记分40分(含)以上的,解聘出库;
(四)对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被调查的评标专家,暂停抽取;调查结束未发现问题的,及时恢复抽取,发现问题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条款所称累计记分,指一个考核周期内的累计记分。
本细则中评标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运用应与行政处罚相衔接,不得以记分处理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处罚,避免同一行为重复评价。考核周期届满前已经作出的暂停抽取,不因记分归零而终止,按原期限执行完毕,暂停抽取不影响正常参加年度履职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履职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附件2)组织实施,对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表现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履职评价、抽取响应、请假、教育培训等情况。
第九条 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根据履职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抽取间隔期。
第十条 抽取响应率衡量评标专家被抽取后实际参与评标情况。评标专家未响应评标邀约情形包含未接听电话、直接挂断、拒绝参加、接受邀约后临时请假等。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请假,请假期满或主动销假后系统自动恢复。一个考核周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及廉洁教育等。
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暂停抽取,次年完成培训任务且考试合格的,恢复抽取资格;评标专家在其续聘年份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相关教学视频、资料和考试试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编制。涉及行业专项培训的,由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培训资料。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月份统计分析上一年度全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抽取情况等,做好大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履职评价考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考核结果、继续教育培训结果、暂停抽取、续聘、解聘等相关信息,评标专家可登录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佐证材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期间,暂停抽取等结果运用不停止执行;拟解聘出库的,暂缓解聘并暂停抽取。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记分,终止相应结果运用。
评标专家对履职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评标专家履职评价表
2.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